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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岁娃重伤获16万元捐助 家人向邻居索赔医疗费被驳回

时间:2024-05-03 15:13:14 出处:休闲阅读(143)

  4岁女童在路边玩耍,岁娃索赔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重伤助邻居突然发病,手持篾刀将其砍成重伤。获万事发后,元捐医疗女童被送往医院治疗,邻居除医保报销外,费被住院及门诊治疗费花费10万余元。岁娃索赔同时,重伤助女童家人通过网络平台获得捐助13.7万余元,获万当地镇政府给予困难救助和职工捐款2.3万余元。元捐医疗

  事后,邻居女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,费被要求邻居赔偿医疗费、岁娃索赔护理费、重伤助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。获万据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,对于女童方索赔的10万余元医疗费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认为,网络平台及政府捐款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,捐款足以弥补女童方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,女童方不能重复主张,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。

  邻居突然发病 将4岁女童砍成重伤

  2019年5月5日下午,四川隆昌市响石镇某村,4岁女童小雨(化名)随奶奶在路边玩耍时,邻居王某突然发病,手持篾刀将小雨砍伤。伤人的王某自2002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,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,先后三次住院治疗,出院后长期门诊治疗、服药。

  随即,小雨被送往隆昌市人民医院治疗,医院诊断为重型脑伤,右侧枕叶、右侧小脑及左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,枕骨骨折,右侧面部、颈项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,耳部、枕部挫擦伤,枕部头皮血肿,吸入性肺炎,外伤性脑梗死。

  小雨在医院住院治疗139天,治疗费共花费16.8万余元,除去医保报销的11万余元,小雨家人自行支付5.8万余元。出院后,小雨继续接受门诊治疗和康复理疗,花费门诊治疗费4.3万余元。

  女童方索赔18万余元 包括10万余元医疗费

  事发后,王某的丈夫黄某向小雨家支付了40200元。同时,小雨家人通过水滴筹网络平台获得捐助114495元,通过轻松筹网络平台获得捐助23139元,响石镇人民政府给予困难补助和职工捐款23786元。

  在小雨出院后,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,代其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黄某连带赔偿住院医疗费、门诊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29340元、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8万余元。

  小雨方认为,王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,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,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黄某与王某系夫妻,夫妻共同财产由黄某管理,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王某个人部分用于赔偿,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但在庭审中,黄某辩称,小雨已获得赔偿款及社会捐助,足以填平各项损失。为此,他请求法院驳回小雨方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审理

  医疗费损失已由社会捐助弥补

  不能重复主张

  根据庭审查明,此次事故发生后,小雨方通过水滴筹、轻松筹以及政府捐款已经获得捐助16万余元,而水滴筹、轻松筹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的,即是为了帮助小雨解决治疗费用困难问题,此款足以弥补小雨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,小雨方再次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,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,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法院认为,小雨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了人身权方面的损失。因此,法院支持小雨主张的合理损失为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共计72480元,而对其主张的医疗费用10万余元不予支持。

  此外,对于黄某辩称的自己没有责任,经审查,事故发生时,小雨随其监护人在农村户外公共区域玩耍,伤害事故是因王某自身病发产生幻听而无故持刀伤害小雨所致,且事故发生时王某的监护人黄某未在场,也未在家,系事后赶回。为此,法院认为,小雨及其监护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,黄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,故小雨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。

  据此,法院认定,小雨的各项合理损失72480元应由被告方承担,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200元后,被告实际还应承担32280元。10月21日,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王某赔偿小雨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280元。赔偿费用从王某个人财产中支付,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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